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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答网】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申请执行人以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出资应加速到期为由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能否支持(等两则)

2026-11-03王子豪 律师6 次阅读

【最高院•法答网】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申请执行人以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出资应加速到期为由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能否支持(等两则)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申请执行人以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出资应加速到期为由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能否支持?(问题编号:C2023111401135)

【最高院回复意见】出资认缴制情形下,我们倾向于不支持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被执行人。

首先,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即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以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仅指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出资不实的情形。而认缴出资情形下在未届出资期限时,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其不缴纳出资不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不能据此追加被执行人。

其次,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公司法修订前仅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6条有相关规定。而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都是建立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明确的实体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仅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适宜直接追加。且认定情形较为复杂,执行中审查有一定难度,追加不符合执行效率原则。

再次,我国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但与《九民会纪要》相关规定存在明显区别,对加速到期的适用前提、法律后果等实践中还存在不同认识。基于追加法定的原则,即使新公司法施行后各方面条件都适合追加,也建议通过修改《变更追加规定》,将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加以明确。因此,不支持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被执行人,可以向当事人释明,通过提起诉讼主张股东应承担的责任。

回复人:潘勇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回复时间:2024-12-23 20:52:35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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