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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是否能替代工伤保险?

2026-06-24王子豪 律师4 次阅读

摘要

意外保险、工伤保险

在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覃某2022年4月入职公司,在岗工作时受伤,住院后公司垫付医疗费用32259.38元,事后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在职期间公司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的理赔明细为: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元,住院津贴860元,理赔逾期利息0.8元,合计10860.8元,全部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保险公司要求覃某到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人身保险伤残及伤病关系鉴定,自行支付鉴定费1700元,鉴定结论为人身伤残9级,赔付伤残赔偿金16000元。该款项发放至覃某个人账户。因该公司未缴纳保险,在另案已经赔付工伤待遇。双方就保险理赔发生争议,争议焦点是公司认为赔付多出的医疗费21398.6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将用人单位指定为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应当均归覃某所有。为职工缴纳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垫付医疗费是履行工伤赔付义务,不能借助商业保险转嫁自身工伤赔付责任,因此10000元无需返还覃某,无权主张剩余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与理赔预期利息属于个人补助,与公司无关应予以返还。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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