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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运输,司机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2026-10-29王子豪 律师3 次阅读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辆大货车的车主,车辆挂在某物流公司名下,某物流公司与李某约定招聘司机由李某负责,招聘的司机发生法律纠纷与某物流公司无关,物流公司让李某为司机冯某购买了意外保险,后在一次装卸货过程中,冯某从车上不慎跌落,身上多处骨折,后聂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工伤,物流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对车辆驾驶员聂某发生事故伤害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伤情均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自行聘用的司机受伤,被挂靠物流公司能否以“无劳动关系”或“未以公司名义经营”为由免责。对此,应从以下三层面把握:

第一,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绝对前提。《工伤保险条例》一般要求劳动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针对挂靠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即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款系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创设“拟制用工”规则,无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适用条件。

第二,挂靠人是否明示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不影响责任承担。法律规定未将“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作为责任要件。挂靠的本质是借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质和合法外观,被挂靠方从中收取费用,应共担经营风险。若允许被挂靠方以“未对外明示”为由免责,将导致其只享收益、不担风险,有违公平原则。

第三,被挂靠单位承担的是先行替代责任,法律保留追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挂靠单位赔付后有权向实际挂靠人追偿。该规定既确保劳动者第一时间获得救济,同时又平衡了被挂靠方利益,并非使其最终买单。

此类案件裁判结果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受伤后及时获得救济的权利,彰显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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