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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指定配偶账户收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6-07-10王子豪 律师4 次阅读

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和杨某是夫妻关系,2025年3月2日王某向王某静借款40000元用于租赁店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告知王某静将该笔款项转至妻子杨某名下账号,转账后杨某收款后并未提出异议,后王某静催要未果将王某及杨某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个人名义借款,款项汇入其配偶杨某账户,该款项应为王某和杨某的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识表示所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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