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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受伤,谁来承担工伤责任?

2026-07-20王子豪 律师1 次阅读

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025年6月,该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拆旧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同年10月,王某雇佣的工人拆卸空调时坠落,2026年2月,梁某向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依法做出《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梁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施工专业作业等,具有从事拆旧劳务的用工主体资格,其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导致第三人梁某在工作中受伤,应当由该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院公众号)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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