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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服务效果,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
2026-08-06王子豪 律师1 次阅读
2021年,陈某认识了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杨某,杨某向其推荐了一套包含特定调理、口服补充及仪器辅助在内的服务方案,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身高增长10厘米,陈某接受杨某服务,陈某支付人民币2万元。多次服务届满后,陈某身高没有增长,陈某主张退费并要求三倍赔偿。杨某认为根据陈某身体情况作出的评价,属于服务效果的预期目标,不是决定保证。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杨某以不具有科学性和可实现性的虚假承诺,诱使消费者支付服务费用,构成欺诈,退还2万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6万元。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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