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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住宅作为网约房使用,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2026-08-06王子豪 律师2 次阅读

周某与张某系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某小区上下楼邻居,双方各自房屋登记用途均为住宅。2023年,张某将其房屋用于网约房使用,并通过携程、小红书等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宣传、标明价格、接受预订。2023-2025年期间,周某及小区其他居民多次向公安机关、物业部门投诉,反映张某房屋无证开设民宿,房屋位于住宅小区内,房客更换频繁、入住时间不确定,夜间扰民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同幢内其他业主备受纷扰,严重影响了相关邻居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带来治安、消防隐患。周某认为,张某在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住宅改为网约房经营,违反了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停止对案涉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另查明,张某案涉房屋内配备房屋使用说明书、安全提示书等,及有偿使用的酒水饮料、毛巾等一次性使用物品,并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了消防器材、逃生用品等。房客网上订房后按天数结算房费,并向张某办理入住登记、交纳押金,由张某提供开门密码。2025年1—4月,案涉房屋共售出26天。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2025)浙0205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对案涉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2025)浙02民终42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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