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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主张男方20万公积金分割,法院:超过15年,对公积金应当明知!

2026-08-07王子豪 律师2 次阅读

王某某与德某2009年12月17日兴安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白某某。双方在2024年7月26日在敖汉旗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分割了债权债务,房产。从2019年1月31日至2024年7月18日德某住房公积金余额为204092.14元。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公积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诉讼中男方以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互不主张分割对方的公积金、文具店、托管班予以抗辩,女方并未提交证据证实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双方在一起生活15年,女方应对公积金待遇事实知悉,德某提出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分割上述财产系因双方口头约定不分割对方公积金、文具店、托管班具有高度盖然性,最终判决不应予以分割。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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