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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以失业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判了!

2026-08-12王子豪 律师3 次阅读

2024年8月,杨某与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女儿小唐由母亲杨某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然而调解书生效后,唐某已离职,无收入拒付抚养费,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例如:1. 支付方长期患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标准给付;2. 因重大客观变故收入显著、持续减少,经努力仍无法维持原给付能力;3. 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4. 有其他正当、充分、客观的困难情形,导致履行原义务显失公平。本案中,唐某2023年离职后可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目前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可通过再就业获得收入;唐某在离婚后长达近两年半的时间里,未主动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反而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其各种请求和理由均为借口。这种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与法律倡导的家庭伦理背道而驰。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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