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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6-08-15王子豪 律师13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法释〔2026〕7号,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条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原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请求赔偿损失但未请求惩罚性赔偿,经人民法院释明仍未请求,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侵害知识产权具有故意,应当综合考量被告对权利的认知程度、行为动机、事前事后行为、是否存在规避侵权责任安排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故意:

(一)收到权利人合法有效的侵权警告、律师函后,仍持续、扩大实施侵权行为;

(二)曾与权利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或被生效裁判认定侵权,再次实施相同、类似侵权行为;

(三)刻意更换主体、品牌、经营场所、线上店铺等方式隐蔽侵权,规避追责;

(四)复制、模仿权利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作品、外观设计,攀附商誉牟利;

(五)伪造、变造权利证书、授权文件,虚构许可关系;

(六)明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仍教唆、帮助、委托他人实施侵权;

(七)为逃避侵权责任转移、隐匿经营账户、货物、财务凭证;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量侵权手段、实施次数、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经营规模、损害后果、被告事后补救态度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司法裁判担责后,重复实施同类侵权;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裁定;

(三)伪造、销毁、隐匿账簿、销售记录、侵权产品等关键证据;

(四)以侵权产品销售为主营业务、侵权获利为主要收入来源,以侵权为业;

(五)侵权获利数额巨大,或造成权利人市场份额、品牌商誉严重贬损;

(六)侵权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人民法院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 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2. 侵权人违法所得/侵权获利;

3. 知识产权合理许可使用费。

计算基数不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

 

第八条 以侵权获利作为基数计算时,区分标准:

(一)普通侵权:以营业利润核算侵权获利;

(二)以侵权为业、专门制售侵权商品:直接以销售利润核算;

(三)被告拒不提交财务账册、利润率无法查实的,可参照同期同行业官方统计利润率、权利人自身利润率核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应当结合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侵权持续周期、侵权规模、是否主动停止侵权、赔偿和解等情节综合裁量,倍数区间为一倍至五倍。

 

第十条 惩罚性赔偿倍数可以采用非整数,如1.5倍、3.2倍等,无需限定整数倍数。

 

第十一条 同一侵权行为已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刑事罚金的,不免除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确定赔偿倍数、总额时,可统筹考量被告已承担公法财产责任予以适度调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金额拆分规则:

赔偿总额 = 损失/获利/许可费基数(补偿性赔偿) + 基数×惩罚倍数(惩罚性赔偿) + 维权合理开支。

维权合理开支单独计算,不计入惩罚性赔偿基数。

 

第十三条 被告举证证明自身无侵权故意、侵权情节轻微,主动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全额赔偿损失、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或大幅降低赔偿倍数。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单独列明:认定“故意”“情节严重”的事实依据、赔偿基数计算过程、倍数裁量理由,完整释明裁判逻辑。

 

第十五条 本解释适用于侵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案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参照本解释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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