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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约定债权一方所有,债务人对另一方履行还款,是否认定债务消灭?

2026-08-18王子豪 律师1 次阅读

2005年,小王因盖房需要向小李和小刘夫妻二人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2008年,小李和小刘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30000元债权给小李。小王将30000元偿还给小刘,小李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根据离婚协议偿还30000元借款,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丙的借款发生在小甲和小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小甲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系其个人财产,因此应视为小甲与小乙的夫妻共同债权。小甲与小乙虽约定双方离婚后该笔借款债权归小甲所有,但无法举证证明该约定已告知小丙,故该约定不能产生对抗小丙的效力,小丙向小乙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能够产生使该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甲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济南中院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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