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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出现欠款担责吗?
2026-08-27王子豪 律师1 次阅读
吴某从事木材批发业务,2021年10月李某向其采购木材,因无法正常使用个人账户,李某便借用妻弟王某实名注册微信与银行卡进行结算,王某明知李某是被执行人,仍将微信、银行卡交给李某控制使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在本案中,发生交易时,王某实名注册的微信与银行卡处于赵某的管理、控制与支配下,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赵某系被执行人,仍无视风险将微信、银行卡交由给赵某实际控制使用,该行为在赵某与吴某某进行的交易中,损害了吴某某信赖利益,存在过错,综合赵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借用原因及过错等因素,本案王某在赵某涉案债务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赵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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