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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未尽车辆说明义务,赔偿!
2026-08-27王子豪 律师0 次阅读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既包括产品本身存在的设计及制造缺陷,又包括指示或警示缺陷,即生产者本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对产品在购买或者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有效提示,但却没有或者疏于提示。认定产品是否存在指示或警示缺陷,关键在于生产者所做的提示是否足以让一般消费者注意并避免危险的发生。本案中,某某公司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对涉案车辆属于特种设备仅能在特定区域使用进行明确说明,易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一般车辆并无太大区别,从而在使用过程中放松警惕,涉案车辆的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鞠某勇自身的过错是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涉案车辆的产品缺陷是次要原因,因此酌情由某某公司对鞠某勇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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