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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掉落致人伤残,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2026-08-27王子豪 律师1 次阅读

2024年,罗某驾驶货车沿道路行驶,因装载货物不牢固,途中货物掉落,散落在路上。李某驾驶电动车辆经过该路段,避让不及碾压货物后失控,造成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全部责任。伤者将罗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车辆装载物不得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规定,旨在防范装载物脱离车辆后对道路通行安全造成危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称污染,则是指因油料、尾气、货物等泄漏、飞溅致使第三方财产污损、状况恶化或者人身伤亡。前者为物理性危险,危害道路通行安全,损害后果以物理损坏为特征;后者为化学性危险,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损害后果以财产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为特征。二者在风险性质、危害对象及损害后果上均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指称的货车遗洒物洒落,风险性质、危害对象及损害后果与A保险公司主张的环境污染免责条款规范意旨不符。A保险公司虽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该释义部分未加粗或突出提示,且将货物遗洒事故归入污染免责范畴,超出了社会公众对污染概念的通常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法院认为,案涉事故是货物物理性遗洒阻碍通行、引发意外所致,与大众普遍认知的化学性污染存在本质区别。A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将“货物泄漏”纳入“污染”免责的释义范围,实质上不当扩大了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且相关释义放在条款文末,未以加粗、标色等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也未就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经核定,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合计30万余元。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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