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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液致患者死亡,药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6-08-29王子豪 律师0 次阅读

2016年4月,李先生因头晕到某医院就医,医院经诊断后为其输液,在输液期间李某感觉腰椎疼痛,医院停止输液进行复诊,诊断疼痛为急性血管溶血,后李先生出现昏迷后死亡。李先生子女认为医院使用该药物未注意禁忌及不良反应事项,未做任何过敏反应实验,制药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医院更换注射说明,存在过失。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3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遂判决医院承担25%责任,药厂承担10%责任,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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