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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服务期,未到服务期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
2026-08-31王子豪 律师1 次阅读
2021年5月11日,北京某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11月1日,刘某提交《落户申请书》,载明愿意与公司签署相关的落户承诺函及落户服务期协议。同日,刘某向公司提交《落户承诺函》,载明在5年内绝不会单方向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视为违约,需支付补偿金及违约金50万元。公司为刘某办理完毕落户手续。2024年5月15日,刘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提供劳动至2024年5月31日。
公司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主张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某在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载明“出现未履行自己的承诺”需支付补偿金、违约金,因此刘某对于提前离职会负担违约金明确知晓。其主张《服务协议书》上的年限、金额并未与其协商一致,但本院认为《落户申请书》《落户承诺函》已经确定服务期为5年,且该《服务协议书》上有其本人签字,其在明知该份文件涉及违约金负担等重大事项的情况下,未协商一致即签字的理由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服务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亦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故本院对《服务协议书》的效力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参照双方约定、刘某过错程度、尚未履行期限、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相关政策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5万元,金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5)京03民终17547号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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