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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未赡养死未葬,儿子失去继承权!

2026-09-06王子豪 律师1 次阅读

李先生与张女士育有一儿一女,李先生与张女士单独居住,平时由女儿照顾,后李先生身体不好,生病住院,病重期间由女儿女婿照顾,儿子从未探望过老父亲,张女士多次告知住院地点,儿子均不予理睬,均以在外工作出差为由拒绝。后李先生去世,儿子也未来参加葬礼。后因分割遗产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儿子对其父亲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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