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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也能工伤认定!

2026-09-07王子豪 律师4 次阅读

案件事实:杨某于2024年2月15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为某甲公司工作,杨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过《劳务协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24年2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劳务报酬每月2800元。杨某自述其未缴纳过养老保险。

杨某起诉:请求确认杨某与某甲公司自2024年2月15日至2026年3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杨某到某甲公司处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缴纳过养老保险,杨某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能归责于某甲公司,杨某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杨某上诉:杨某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6)津010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某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回复及《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的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工伤有权依法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杨某在上下班途中的班车上发生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但是,河东区人社局工伤科要求杨某确认劳动关系。杨某提交了载有工资字样的银行流水,且某甲公司并未否定用工事实。一审判决以杨某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归责于被上诉人为由,驳回杨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直接导致杨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属于“超龄用工关系”。本案中,杨某在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条件,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条(内容略)、第六条(内容略)的规定,杨某属于超龄劳动者,某甲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向其发放工资报酬,应当受到该规定的约束,双方属于超龄用工关系,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26年7月1日之后,对于超龄劳动者而言,“人社局工伤科要求超龄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按照《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民商事审判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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