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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转账给配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6-09-11王子豪 律师5 次阅读

(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第二,关于刘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审查明,鲁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涉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刘某和鲁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刘某自认之前与鲁某某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民事案件中所涉鲁某某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某某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2018年9月19日鲁某某、刘某离婚)分多笔向刘某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某对鲁某某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鲁某某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与鲁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鲁某某、刘某提出的刘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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