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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同意劳动合同中止不支付工资,有效!
2026-09-16王子豪 律师4 次阅读
李某在2023年9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在2024年2月1日,李某提交《关于李某自愿中止劳动合同函》:“因公司经营原因,本人自愿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期限停发薪酬至2023年9月15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费用自行承担”,2024年2月27日向李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在续签,李某申请仲裁主张支付拖欠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案李某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驳回李某全部仲裁请求。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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