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动法框架下的职能定位与作用发挥研究
工会在劳动法框架下的职能定位与作用发挥研究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组织,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可以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在企业中很多决策在程序上也离不开工会,若不重视工会的作用,则会出现决策在程序上不合规,因程序不合规给企业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重点梳理工会在企业决策中的作用,哪些程序需要工会的介入,本文将详细论述。
一、工会在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及民主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工会在企业中扮演着权益维护者、民主推动者、关系协调者、发展助推者、安全守护者和文化凝聚者多重角色,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力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工会的核心职能是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进行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企业若降薪、变更劳动者劳动条件,需要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将理由通知工会,经过工会同意后,单位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企业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企业中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代表进入公司的决策层和监督层也离不开工会。工会还有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因此工会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会在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司法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案件时,会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若解除未通知工会,会判决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须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许多单位并未建立工会,那么企业应将解除理由通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法院审理过程中,无论企业是否建立工会,若单位在解除时向上一级工会或劳动者工作所在地工会履行通知义务,虽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也会被法院认可。笔者办理过一起案件,企业在仲裁时并未通知工会,但是在一审前向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总工会发送邮件征询意见,法院也认可了单位履行通知程序的行为。工会在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中扮演着关键的监督与权益保障的角色,为了从源头预防劳动纠纷,部分地区通过制度创新强化了工会的监督作用,与法院、人社等部门联动,在用人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工会协助其进行前置审查以判断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有助于提前发现和纠正违法隐患。
三、企业因经济性裁员,裁员达到规模触发工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企业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裁员,并非任何规模的裁员都必须履行该程序,法律规定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只有达到以上条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性裁员。工会在整个流程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监督与协商职能,用人单位在裁员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的有关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已采取的尽量减少裁员的措施及方案,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工会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提出合理意见,工会对裁员方案提出建议,完善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笔者办理过一起案件,某国企经济性裁员,做出了完整的裁员方案,并告知工会,工会提出修改意见,工会查看相对应的财务报表,发现企业连续三年处于亏损状态,工会帮助企业完善了经济性裁员方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整个流程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后劳动者起诉至法院认为程序违法,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连续亏损,已将裁员方案告知工会,并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程序合法,已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因此,工会在企业经济性裁员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需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四、在企业规章制度实施不当的情况下,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石家庄市有一起案例:有一家大型商业银行规定:女职工无论头胎还是二胎,怀孕前都必须向单位申请,每年1月集中审批,若未批准就怀孕,面临二选一,要么流产要么接受处分。在工会的监督和推动下,该银行召开银行办公会,决定废止原计划生育制度,并恢复此前因类似事件被处理的女职工的工作和待遇。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工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完善修改,工会监督方式包括开展调查核实、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在必要时还可以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工会并非企业经营中的附属组织,而是企业合规用工、规范决策、防范劳动争议风险的法定必备主体,贯穿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劳动合同解除、经济性裁员、规章制度修订等所有涉及劳动者核心权益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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