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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发生校园伤害,责任如何划分?

2026-09-20王子豪 律师39 次阅读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内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小雨和小佳均系如东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课间玩耍时,小佳将小雨推倒,导致小雨骨折。事发后,老师随即应急处置,并及时通知了家长送医。因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雨将小佳和小佳的监护人及学校共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教室、校园内张贴学生行为规范,并通过班会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常态化的校园安全教育;小雨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调取事发监控、组织协调,可以认定学校已尽到应尽的审慎防范义务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本案中,小雨小佳已年满八周岁,且小雨受伤系小佳推倒所致,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佳承担全部责任,小佳的监护人赔偿小雨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常见的校园伤害事件有哪些

第一类是校园设施“藏隐患”导致的人身损害。楼梯、操场器械等校园设施如果存在安全漏洞,容易导致学生磕碰、滑倒,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类是课间学生嬉戏打闹引发的人身损害。课间休息、自由活动时间,学生相互追逐、推搡、玩笑打闹,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磕碰受伤,这也是现实中发生率最高的一类校园伤害事件。

第三类是体育活动中意外致伤。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时,既有运动本身带来的正常风险,也可能因为防护不到位、看护缺位,造成身体受伤。

第四类是学生自身突发疾病、学校处置不当造成的损害。部分学生可能存在自身疾病,在校发病后,如果老师未能及时察觉、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救助或联系家长,错失救治时机,也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谁来担责?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简单来说,孩子在校受伤后,法律推定学校存在过错,需要由校方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除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8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受害方想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由受害人一方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三)校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主责,学校有错才补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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