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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赠予美女主播的钱,能要回吗?

2026-09-20王子豪 律师6 次阅读

王某 1 与冯某系夫妻关系。王某 2 是某网络视频平台的职业主播。2022 年 8 月 25 日至同年 10 月 19 日期间,冯某在该视频平台使用账户内虚拟游戏币,多次进入王某 2 直播间打赏,全部打赏折算人民币合计 182471 元。平台按照规则扣除 50% 作为技术服务费之后,将剩余收益结算支付给主播王某 2。王某 1 表示,该笔打赏全部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丈夫冯某的打赏行为完全不知情,冯某处置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王某 1 提出,冯某向婚外主播打赏,刷的部分礼物名称表述亲昵,该行为本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公序良俗,该打赏属于无偿赠与,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主播王某 2 返还一半打赏款项 91235.5 元,同时承担对应资金利息。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裁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从合同性质、公序良俗、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三个维度进行审理。第一,案涉打赏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核心要件是无偿给付。直播打赏场景之下,主播持续投入时间精力开展直播表演、进行直播间互动;冯某打赏之后,可以获得礼物弹窗展示、榜单上榜、主播口头感谢、直播间互动等对应的精神层面体验。打赏行为是用户为获取主播提供的文化娱乐服务而实施的消费,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单务的赠与合同。平台充值分成模式,不改变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不能仅凭礼物名称认定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案涉礼物全部是平台系统预设的礼物类型,并非冯某、王某 2 私下自定义;同时案件没有证据证实王某 2 直播内容低俗,也没有证据证实冯某与王某 2 二人存在线下不正当男女交往,因此不能认定案涉打赏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第三,家事代理权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的主播。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理权,但家事代理的限制属于夫妻二人的内部约束,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相对人。直播间属于网络虚拟环境,主播没有办法、也没有义务核实每一名进入直播间观众的婚姻状态、资金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打赏是多笔累计形成 18 万余元,表现为长期、多笔、分散的消费行为,不宜简单把累计总额作为判断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唯一标尺。主播王某 2 接受打赏不存在主观恶意。综上,王某 1 主张返还打赏款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王某 1 全部诉讼请求。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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