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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犯花心与人同居,赔偿!
2026-09-28王子豪 律师10 次阅读
李某与孙某(女)在青岛结婚,婚后3年双方互敬互爱,共同生活,后因为公司裁员李某被裁,因在本地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便去北京找工作,后在某大厂就职,就职后因为工作优秀、本人也比较帅气,便与同公司的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竟同居在一起,后李某起诉至法院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李某婚内与张某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作为无过错方的孙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法院判决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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