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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空姐下跪道歉”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2026-09-30王子豪 律师14 次阅读

📋事实情况:

2026年9月28日,东航合肥飞大连航班,因为空姐推餐车磕碰某男子手肘,空姐当场已经道歉,男子当场提出“让我踹一脚”。空姐先后三次道歉,甚至下跪,乘务长也拿来了冰袋处理,男子仍要求下机就医。

⚖️涉及法律问题评析:

根据民法典990条,自然人享有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乘客在空姐已经道歉、乘务长已经提供冰袋处理的情况下,仍提出踹一脚的要求,构成侵害空姐的人格尊严,若乘客的言语和行为构成“公然侮辱”,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因此乘客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民法典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是航司“投诉即处罚”的规定也让空乘人员忌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让员工放弃人权来免于受到规章制度的处罚,这样的规章制度是不合理的,在公司内部应该让规章制度更具有合理性,坚决杜绝规章制度把劳动者逼到墙角。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航空公司对空乘人员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飞机上受到伤害,航空公司有权介入制止。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航空公司在处理此类时间要保护一线员工的人格尊严,在空乘人员已经向乘客道歉,并未发生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客户投诉结果来追责一线乘务人员。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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