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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和保证,你能分清吗?

2026-10-09王子豪 律师3 次阅读

📚基本案情

林某经过郑某介绍投资理财,2026年2月,李某通过平台无法提现,后该平台关闭。便与郑某协商处理,郑某出具承诺:“若有损失,损失金额由我承担”,后该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因对损失承担问题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本案中,承诺书载明的是:“若有损失,损失金额由郑某承担。”即只有在存在损失的时候,损失部分才由郑某承担。案涉承诺书没有明确列明系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保证。案涉承诺书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主合同为林某与案涉平台公司签订的合同,该公司已经被刑事立案,现正在侦查过程中。其主合同纠纷尚未经审判,案涉平台已关停,仅有银行流水无法核实实际投资的资金数额,也无法核实林某是否从中提现、是否有收益等,损失金额无法确定。林某现要求一般保证人郑某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来源:济南中院)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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