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26件入库参考案例【10.9-10.26】
新增26件入库参考案例【10.9-10.26】
民 事
1.上海某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诉中某置业(嘉兴)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支撑正常经营,经营资金主要依赖于股东借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将股东借款确定为劣后债权
入库编号:2026-08-2-108-003
裁判要旨: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需不相匹配,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支撑正常经营,经营资金主要依赖于股东借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将该股东借款认定为劣后债权,不允许其与其他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亦不允许其就公司提供的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以避免股东以借款代替投资的方式,向公司外部债权人转嫁投资经营风险,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
2.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某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方某燕执行异议之诉案——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不属于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
入库编号:2026-08-2-512-001
裁判要旨: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不属于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故被执行人为“夫妻公司”,申请执行人以其实际构成一人公司为由,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另诉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张某甲诉杨某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案——未直接抚养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以抚养权未经司法确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入库编号:2026-14-2-020-001
裁判要旨: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其均有要求不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不因抚养权是否存在争议、是否经司法确认而受影响;未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以抚养权存在争议、尚未经司法确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4.师某丽诉北京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引入医疗专家论证机制辅助开展相关案件调解
入库编号:2026-07-6-142-002
调解指引:涉医疗纠纷案件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专业事实问题争议较大,但因鉴定费用高、周期长,当事人不愿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或相关医院不愿接受鉴定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相关医疗专家进行专业分析论证,借助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辅助法官判断事实并做好释法说理,推动调解顺利开展。
5.梁某锁诉高某峰、刘某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部分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相关问题处理
入库编号:2026-16-2-080-001
裁判要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债务人未按以物抵债协议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已确定不能履行,债权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债权人与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不当然免除其他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得到履行,则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相应消灭;如果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得到履行,则各债务人仍然应当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未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主张其债务因该协议而发生转移,其不用继续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6.上海芹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网签备案不能作为房屋让与担保中财产权利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
入库编号:2026-08-2-108-002
裁判要旨:当事人达成房屋让与担保的合意后,仅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而未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的,不能认定为已经完成房屋让与担保权利变动的公示,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彭某松诉龙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移送管辖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应尊重原告对受移送法院的选择
入库编号:2026-01-2-121-001
裁判要旨:受诉法院因没有管辖权而需移送管辖,但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两个以上时,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未主动选择的,受诉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询问原告的意见,由原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进行移送。
8.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衢州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直播带货中“傍名牌”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入库编号:2026-09-2-165-004
裁判要旨: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所售某商品的商标,同时大量销售该商标品牌以外的同类商品,并通过关联性暗示、刻意引导等方式,制造在售的同类商品均属于该商标品牌或者与该商标品牌存在授权、加盟等特定关联假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同类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的,其本质是搭他人商标商誉的便车以牟利(“傍名牌”),而非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构成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9.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游戏账号出租中介服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9-2-193-001
裁判要旨:经营者提供游戏账号出租中介服务的行为干扰、打破了实名认证机制,导致游戏防沉迷系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减少了游戏运营商的交易机会和经营利益,损害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和合法权益,游戏运营商主张该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杨某湖、陈某芬诉黄某、黄某艺法定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死亡前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应视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入库编号:2026-01-2-029-001
裁判要旨:在适用继承纠纷专属管辖规则中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时,原则上以被继承人户籍地等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地为死亡时住所地,但如果上述地点与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该经常居住地应视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并以此确定管辖。
刑 事
1.钱某逃税、虚开发票案——逃税罪“犯罪终了之日”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2-1-142-001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对逃税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不属于逃税罪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系其针对纳税人业已终了的逃税行为所作的事后处置,不属于纳税人犯罪行为的延续,亦不改变逃税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的认定。纳税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且未经处理的,应当认定逃税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为其最后一次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之日,而非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届满日的次日。
2.倪某荣诈骗案——虚构普通食品具有防治疾病功效并诱使他人高价购买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6-05-1-222-003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相关宣传中完全背离产品使用价值,将没有疾病防治功效的食品虚构为特效药品,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并支付严重偏离食品实际价格的高额价款的,其实质是将相关食品作为诈骗道具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达到入罪标准的,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陈某莉隐瞒境外存款案——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无需对案涉境外银行账户款项中的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作具体区分
入库编号:2026-03-1-413-001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将贪污、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与个人合法收入混合存入境外银行账户的,无需对违法所得与个人合法收入作具体区分,而可直接将账户中的全部金额认定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金额,并与贪污、受贿犯罪数罪并罚。
4.黄某麟故意杀人案——斗殴暂停后,离场一方明知对方在特定地点谋划报复,仍携凶器至该地点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继续斗殴意图
入库编号:2026-04-1-177-002
裁判要旨:相互斗殴暂时停止,一方离场后明知对方在特定地点纠集人员欲实施报复,仍携带凶器至该地点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继续斗殴意图;在此情况下,对方先行动手后予以还击的,属于相互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
5.蔡某、李某等故意伤害、窝藏案——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对本人的窝藏犯罪,不应认定为立功
入库编号:2026-06-1-179-001
裁判要旨:刑法关于立功规定中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理解为与本人犯罪行为无关联的他人犯罪行为。窝藏行为与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对本人的窝藏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6.宋某敲诈勒索案——“删帖型”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4-1-229-001
裁判要旨:“删帖型”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害人往往系在网络上看到行为人发布的相关信息后,主动联系并请求行为人予以删除,以避免对自身不利的消息继续在网络上存续、发酵,行为人借机以签订“公关服务合同”和支付“服务费”为名索取财物的,实际是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依法应以敲诈勒索论处。行为人以自己没有主动联系被害人索取财物为由提出无罪辩解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7.马某海、李某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把握
入库编号:2026-02-1-179-003
裁判要旨: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张、紧迫情境下对侵害人的侵害能力作出精准判断。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是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认为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8.于某妨害公务案——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不构成立功
入库编号:2026-02-1-233-001
裁判要旨:对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质系其作为被害人行使报案或者控告权利,属于被害人如实陈述的相关内容,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9.李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准许撤回起诉案——不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和使用以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6-02-1-239-001
裁判要旨:明知是以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依法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等材料,向制假者定制以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并由自己使用的,属于单纯的购买行为而非贩卖行为,不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行 政
1.东莞市徕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浙江徕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安某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善意受让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并实际使用的,不能涤除商标注册行为的不正当性
入库编号:2026-09-3-029-004
裁判要旨:诉争商标申请人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应当认定为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此获得注册的商标应当依法宣告无效。由于此类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属于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即使此后该商标被受让人善意取得并实际使用,也不能涤除商标注册行为的不正当性,仍然应当被宣告无效。商标受让人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向诉争商标转让人另行主张权利。
2.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模块化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克服技术偏见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13-3-024-014
裁判要旨:在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偏见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特定技术手段因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错误技术认知而被摒弃,而专利技术方案基于正确技术认知采用了该技术手段,则专利可能因克服技术偏见而具备创造性。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摒弃该技术手段是基于经济效益考量而非技术认知偏差,则难以认定专利技术方案采用该技术手段系克服技术偏见,进而不能因此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3.中山市诺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黄某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表达清楚的判断
入库编号:2026-09-3-024-001
裁判要旨:不限定长度产品的外观图案呈无规则、不规律排布,专利附图又以自然断裂线画法呈现,如果一般消费者基于对该类产品的一般认识,能够明确认识到自然断裂线表达的是对产品长度的省略,其省略部分的外观图案与专利附图展示的外观图案在整体上将保持一致,不会因长度的改变而改变呈现状图,也即一般消费者可以通过专利附图展示的外观图案确定省略部分的图案状态及视觉效果的,则应当认为相关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表达清楚的要求。
4.傅某俊诉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案——被损毁财物价值明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其价值
入库编号:2026-12-3-001-006
裁判要旨: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中,受损毁财物价值明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受损毁财物的市场价格公开透明,公安机关以市场询价方式得到的价格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并据此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仅以公安机关未委托价格鉴证为由,主张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无需同时判决确认违法
入库编号:2026-12-3-021-002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时,行政机关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且履职条件成就的,应当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明确履职期限和内容,无需同时判决确认其不作为违法。
执 行
1.贾某琴与何某强执行实施案——当事人申请自行处置查封财产的条件
入库编号:2026-17-5-101-014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查封财产的,在符合处置价格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确保变价款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已征得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且不损害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准许。执行法院收到变价款后,可直接出具变卖成交裁定,解除查封并注销抵押;需要办理过户的,可依法向相关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保障买受人顺利过户。
2.张某芹与王某卫执行实施案——综合采用社工陪同探望、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提升探望权执行成效
入库编号:2026-14-5-101-001
执行要旨:探望权执行应当始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未成年子女拒绝权利人探望的,应当注意判断拒绝探望系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还是受直接抚养方引导、胁迫所致,必要时可以引入相关社会工作者就此协助开展评估认定;直接抚养方诱导、胁迫未成年子女拒绝权利人探望的,执行法院还可以依法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指导其正确认识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自觉配合探望,以争取更好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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