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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商标侵权与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并存
2026-10-20王子豪 律师2 次阅读
📚基本案情
某甲公司享有“六福”系列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与维权授权。某乙公司主营珠宝首饰,罗某系其原法定代表人。某乙公司在后注册、在经营中商业性使用与“六福”商标近似的“某尚美”商标及企业字号,同时授权某商行使用该标识售卖珠宝,某甲公司认为该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起诉。
⚖️0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排除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
在先的驰名商标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同业经营者的字号注册行为,即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若字号易引发混淆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六福”商标为在先注册且知名度高,某乙公司作为珠宝同行,注册近似字号,足以让公众误认二者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字号侵权的判定核心以是否造成市场混淆为标准
判断字号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单独审查是否规范标注全称,应当以相关公众是否产生混淆误认作为标准。本案“某尚美”与“六福”商标构成近似,某乙公司在官网、公众号、加盟协议中使用该字号,主观上存在攀附“六福”商标商誉的故意明显,客观上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是某甲集团的商品或者其企业本身与某甲集团存在特定联系,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侵权成立不妨碍不正当竞争责任的认定
针对同一个商标,商标侵权与字号不正当竞争属于两项独立的评价行为,二者责任可以并存,不能以商标法已经提供保护为由,免除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审查。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下,考虑某乙公司系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改判认定某乙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2026)最高法民再51号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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