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专利侵权认定 · 裁判要旨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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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专利侵权认定 · 裁判要点汇编
发明 · 实用新型 · 侵权比对 · 许诺销售赔偿
本专题汇编 4 篇公开典型案例
第 1 篇 · 指导性案例276号
诺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某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某公司)系名称为“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1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4月8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包含缬沙坦和沙库巴曲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2限定了该药物组合物的一种药物包。案涉专利说明书载明该药物组合物可用于治疗或者预防高血压、心力衰竭、心肌梗塞等疾病。 2017年4月5日,戴某良针对案涉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了19份证据材料,其中附件13系公开日期为1992年2月4日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公开了NEP抑制剂和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的组合物,用于治疗高血压和充血性心衰;附件12系公开日期为1993年6月8日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公开了沙库巴曲及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属于NEP抑制剂,可用于治疗高血压;附件14、15分别公开了缬沙坦属于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其降血压效果不逊于现有各种降压药,具有安全、长效、服用方便、不良反应轻微等优点。 2017年1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与附件12、14、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案涉专利权全部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附件13是否可以作为评价案涉专利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3是否具有获得案涉专利技术方案的合理成功预期及其对案涉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裁判要旨
· 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采用“三步法”判断案涉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有无改进动机或者技术启示的考量因素,而非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考量因素。当事人以没有合理的成功预期为由否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认定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认为有“尝试的必要”为标准,不要求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并能够合理预期获得专利技术方案的,可以认定该专利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第 2 篇 · 指导性案例277号
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1日,宋某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的发明专利,2007年10月17日获得授权。2011年5月17日,宋某根将该专利权转让给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某科技公司)。该专利至诉讼时仍处于专利保护期。该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一种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在密封座和芯管之间至少形成有一个由密封座内表面、芯管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环形内凸台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在所述的密封腔中安装有端面密封件,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案涉专利说明书载明的背景技术为:目前正在大量使用的旋转补偿器具有结构简单,制造方便,补偿量大的优点。但在实际使用中人们发现由于密封结构存在问题,会产生端面泄漏,尤其是在输送高温、高压介质时,会出现泄漏现象。发明内容为:本发明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旋转补偿器存在的高温、高压密封性差的问题,设计一种带有新的密封结构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案涉专利说明书最后一段载明:“在现有的旋转补偿器中增加端面密封件是本发明的关键之所在,但凡通过增加端面密封件的方法解决旋转补偿器泄漏的均被认为涵盖在本发明之中。” 2013年,某集团广西某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湾热电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采购了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生产的旋转补偿器,用于石油供热蒸汽管线项目。买卖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载明:购买旋转补偿器122台,每台单价43640元;波纹补偿器3台,每台单价33997.5元,合同总价5426072.5元。合同同时约定,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者修改;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设备在现场安装时,如卖方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卖方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正式递交买方,并保证安装后的设备与图纸完全相符。附件11为旋转补偿器附图(以下简称案涉合同附图),该附图载明,密封腔的腔体内装有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密封座、芯管等为15CrMoG材料。广西某湾热电公司经核查后确认未收到过设备图纸修改的文件。 江苏宏某科技公司亦参与了案涉管网工程中的补偿器投标,该公司初始报价为:每台旋转补偿器单价8.82万元,每台波纹补偿器的单价2.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附图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技术比对的依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案涉专利“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
⚖️裁判要旨
·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图纸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对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正常工作状态下具备的技术特征,可以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图纸得出的被诉侵权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呈现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第 3 篇 · 指导性案例274号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某重工公司)是名称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青某重工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公证保全了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某机械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店铺中展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网页;2019年10月20日,其再次公证保全了晨某机械公司网站上展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网页。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晨某机械公司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许诺销售行为的侵权人,不仅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赔偿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关于赔偿数额,当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 4 篇 · 指导性案例275号
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津市某研究所系品种权号为CNA20******.*,名称为“金粳818”的水稻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17年10月,天津市某研究所出具《授权书》,授权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种业公司)独占实施。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某农业公司)招揽会员并收取服务费,以在会员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消息的方式,向会员销售白皮袋包装的“金粳818”稻种。2019年5月21日,金某种业公司委托的调查人员通过微信向亲某农业公司人员询问“金粳818”种子价格,对方回复称白皮袋“金粳818”种子每斤2元。同年5月26日,金某种业公司在江苏省宿迁市某种子店铺,经公证取得《联合农场加盟协议》1份、收据1张,并支付一季加盟服务费4700元。同年5月28日,亲某农业公司人员确认已联系好“金粳818”种源,并提供了所谓“供方”周某的手机号。同年6月2日,金某种业公司经公证取得被诉侵权种子1万斤,由案外人送货、代收款,收条记载“加某农业送稻种(金粳818)250包×40=10000斤×2=20000.00元”。经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金粳818”水稻种子标准样品系“极近品种或相同品种”。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亲某农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金粳818”植物新品种权。
⚖️裁判要旨
· 被诉侵权人组织进行被诉侵权种子的买卖,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来源:本汇编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案名与裁判要点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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