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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竞业限制限制就业权,无效!
2026-07-27王子豪 律师1 次阅读
王某于2018年6月入职某美容院,工作岗位为美容师,双方签订合同期间为2020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两年内在中国范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为竞争对手提供劳动或服务,如违反协议,有权要求全额返还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业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此无保密义务就没有竞业限制,王某的美容技术是自身的谋生技术手段,因此竞业限制协议超过了限制范围和地域,部分无效,因此未支持竞业限制违约金。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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