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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主管泄漏客户信息,与新单位共同侵害商业秘密!
2026-08-07王子豪 律师6 次阅读
苏州某自动化公司是一家从事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的企业,自2019年起与浙江某塑料瓶公司建立长期的交易关系,与某药品包装公司自2020年起开展交易,陆某于2021年4月入职苏州某自动化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2024年2月离职,次月即入职苏州某智能科技公司,2023年8月与药品包装公司沟通联络签订销售合同,又通过微信联系某药瓶公司,苏州某自动化公司认为侵犯商业秘密,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客户采购意向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苏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与陆某共同侵害了某药品包装公司及某塑料瓶公司的客户信息,判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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