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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职登记表中隐瞒供工伤等级,是否构成欺诈?

2026-08-07王子豪 律师3 次阅读

姜某是某公司员工,在2009年7月,在某公司受到工伤,伤残等级是4级,每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入职某新公司时在2022年至2026年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在员工登记表中陈述在2008年至2010年在家务农,后来在社保联查发现姜某伤残等级,社保局告知整改,后公司在2024年9月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姜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姜某欺诈公司,合同无效,公司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意见(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按照该条文的理解,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个人履历应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提供虚假履历影响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安排,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案中,并未给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支持姜某请求。

(2025)晋07民终1716号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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