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注销,原公司股东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某医疗器械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8年3月1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三名股东,其中李某出资40万元占股比例为40%;洪某某出资50万元占股比例为5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出资10万元占股比例为10%。审理中,李某认可洪某某所称的孙某某的10%已转给他人,但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2018年11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法院于同年11月21日立案,2021年4月25日出具裁定书,认为根据医疗器械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医疗器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终结医疗器械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遂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该法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同日作出决定,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2年6月17日,法院作出裁定:管理人以已完成各项清算义务、管理人报酬和债权人清偿款项支付工作为由请求终结破产程序,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医疗器械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宣告破产而注销。
根据管理人2022年8月9日出具的《关于终止医疗器械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告》中载明:四、档案移交情况。原公司移交给管理人的财务资料,现已全部移交原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2023年10月,李某向洪某某函告要求查阅公司账册未得回应,遂提起本案之诉。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洪某某提供自1998年3月14日起至破产清算终结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某查阅、复制;二、判令洪某某提供破产终结裁定书、自1998年3月14日起至破产清算终结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李某及委托的律师和专业会计人员查阅;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洪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相关材料,以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权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义务主体是公司,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公司已经破产而注销,主体已经不存在,相应的原法定代表人也因公司注销而不再是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作为原公司股东以知情权主张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该义务,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规定,故李某诉请于法无据,难以支持。据此,驳回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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