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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请求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依法予以支持

2026-08-15王子豪 律师1 次阅读

2026年6月29日,为便于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有关条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六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二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请求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依法予以支持

——何某等与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系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系该工程项目中园林工程的分包单位。该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某工程公司招用何某等人在工地施工。工资欠条显示某工程公司尚欠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何某等人起诉请求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支付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分包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招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何某等人以工资欠条提起诉讼,不涉及其他争议,某工程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某建设公司应对何某等人的工资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追偿。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某工程公司支付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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