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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房屋性质是商业办公,实际生活居住,能排除执行!
2026-08-18王子豪 律师1 次阅读
裁判要旨:虽然购房人所购房屋系“商业办公”性质,但根据在案证据,该房屋包括较为齐备的生活设施设备,具有居住生活用房的使用功能,购房人确系将其用于生活居住,且购房人名下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据此,法院认定该房屋系用于居住生活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关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情形,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2024)最高法民申3941号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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