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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查清发包人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及欠付金额判令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026-08-20王子豪 律师1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907号

再审申请人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修虎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诉讼请求】

荣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荣盛公司作为发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一、二审判决在未查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数额的情况下,即判令荣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王修虎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是关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特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荣盛公司对王修虎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荣盛公司作为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且欠付工程款数额也是确定荣盛公司责任范围的必要依据。而一、二审判决对于荣盛公司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工程款数额等认定事实不清,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需要对荣盛公司欠付工程款相关事实进一步审理、认定。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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