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劳动合同法中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全!
一、公司首先提出协商解除
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2项)
二、公司有过错,劳动者被迫解除
公司存在下列过错情形,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1.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第46条第1项)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第46条第1项)
3.公司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第46条第1项)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第46条第1项)
5.公司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38条第1款第5项、第46条第1项)
6.公司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公司。(《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第46条第1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6项、第46条第1项)
三、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解除(无过失性辞退)
公司在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限制情形,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依据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第46条第3项)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第46条第3项)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6条第3项)
四、公司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1项、第46条第4项)
2.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2项、第46条第4项)
3.公司转产、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第46条第4项)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4项、第46条第4项)
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在不存在依法应当续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不愿意续订,或者公司愿意续订但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公司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自己不同意续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已经符合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续延的条件,则不能简单按照一般的合同期满终止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44条第1项、第45条、第46条第5项)
六、公司主体资格消灭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46条第6项)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第46条第6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这个兜底条款,比较典型的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和第22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要求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补订,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特别注意: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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