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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低于原工资标准发9个月工资以后,员工还能解除劳动关系要经济补偿吗?

2026-08-25王子豪 律师2 次阅读

王某岗位是技术维修人员,与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3月9日,公司召集员工参加会议(包括王某),根据《会议纪要》的记载:“……就网驿部门现存在的分工问题进行探讨,进行相应的绩效和薪资结构调整,其中暂定技术工程师基本工资下调1000元……”。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公司每月均在“维修部门成员群”的微信群(成员包括王某)里公示上月的维修绩效明细,王某未提出异议,实际接受并履行了9个月的时间。2025年1月2日,王某突然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张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自2025年1月2日起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经过仲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所以设立劳动合同的变更制度,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全面履行,需要双方对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确定一个月期限足以判断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如果把这一期间规定过长,则不利于及时稳定业已形成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召开会议商定调整绩效和薪资结构,截止2025年1月2日调整后的薪资标准已经履行了9个月。调整薪资标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王某主张公司自2024年3月起单方降低薪酬的事实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存在欠薪事实。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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