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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6-09-02王子豪 律师6 次阅读
李某是公司股东,占有公司40%的股份,因个人需要向银行借款,便向公司提出由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4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以公司的自有厂房做抵押,提供抵押后银行向李某提供贷款,后李某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李某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李某股份足以影响整个表决,王某参加表决属于滥用股权,公司因为给王某提供了担保,需要向银行清偿债务,导致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王某对债务的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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