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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出资,监事担责!
2026-09-06王子豪 律师0 次阅读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设立的目的在于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本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明确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有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但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均未明确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监事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导致公司资金短缺、运营受阻或产生其他负面影响,监事可能会因其疏忽而承担责任。如果监事在知悉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后,未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纠正或向相关部门报告,从而放任了这种违法行为的持续,也可能被视为未尽职守。因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如果监事未能尽到监督职责,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一般属于基于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连带责任。
回复人:何波(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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