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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债务谁担?
2026-09-11王子豪 律师4 次阅读
2023年8月,于某出资60000元入股某啤酒店,该店登记为某珍啤酒商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2024年3月,双方结算确认啤酒商铺向于某偿还入股款项60000元,同月20日王某将商铺转账给李某,转让协议约定由王某承担转让店铺之前的债务,后王某迟迟不偿还,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个体工商户变更字号、经营者后新的经营者应否承担变更前的债务。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或经营者家庭责任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商事主体。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一旦形成债务,其责任主体便已确定,相应责任财产范围也已确定。当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时,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故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应当由原经营者承担。其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后,与转让人连带承担受让前的债务。因此,变更后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但民事法律关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债权人三方能够达成合意,则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从而确定债务承担主体。本案中,并无对原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方式的三方协议,且个体工商户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之前的债务由原经营者自行承担。故余某兵请求变更字号后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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