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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划分!

2026-09-14王子豪 律师6 次阅读

郑某在2021年6月17日入职某劳务公司,被某劳务公司派至某渔业公司从事劳动,某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渔业公司为用工单位。2025年2月13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郑某工伤,后经过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九级工伤,确定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在2025年6月11日,某劳务公司与郑某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某劳动公司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工伤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支付的款项,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因此对带薪年休假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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