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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例,看显名股东是否可以退出公司?
2026-09-17王子豪 律师3 次阅读
案例: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6)冀08民终1531号案件
基本案情: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公司邯郸分公司签订《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甲公司是名义股东,代为持有第三人某丙公司49%的股权,股权产生的全部债务由实际出资人自行承担,后丙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某甲公司作为登记股东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承担债务已达到其认缴出资份额。后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代持协议,确认登记在名下的49%股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将股权变更至乙公司名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代持协议以名义股东受托挂名持股、不享有收益,与委托法律关系高度契合,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解除后股权归乙公司所有,将股权变更实际出资人名下,等同于实际出资人显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4条第三款 须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未同意,因此直接判令变更破坏人和性。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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