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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裁判要点看这里!

2026-09-17王子豪 律师6 次阅读

一、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还能不能行使知情权

核心要点

知情权是股东得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属于股东各项权利中最为基础的一项。股东权带有社员权属性,股东权利与股东身份绑定,不能彼此割裂。股东知情权的享有,与股东是否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并无关联——即便股东存在前述出资瑕疵,在其尚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依然可以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知情权。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494-0012

二、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股东,还能不能行使知情权

核心要点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判断原告在起诉时是否具备股东身份,应当把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认定。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必然造成股东资格的丧失。如果原告起诉时,其在对外关系上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在对内关系上仍是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东,并且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已经丧失股东资格,那么原告在起诉时仍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8-2-267-0033

三、股东退出公司后,能否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法院是否需要实质审查

核心要点

公司原股东如果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原股东请求查阅、复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满足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对上述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267-0014

四、股东近亲属在不同地域设立同行业公司,股东查阅公司特定文件资料是否属于"不正当目的"

核心要点

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相关司法解释对"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对"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基于亲属关系形成的利益链条。按照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与家庭观念,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因此近亲属出资设立的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了实际利益链条,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2)已经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形。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或者近亲属设立的公司已经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结合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项目是否实际经营、是否有一至两年内相关业务材料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

(3)设立区域不同不构成抗辩。在当前全球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通信发达,大部分行业的开展具有开放性,股东自营同行业公司或者近亲属设立的同行业公司,仅以设立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267-0025

五、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另有规定,效力如何认定

核心要点

公司章程可以合理扩展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文件,二是对股东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其中,股东知情权既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基础,也是保护股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也应当得到尊重。从维护诚信的角度看,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愿达成的公司自治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公司以及股东均有约束力。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67-0026

六、公司能否以财务资料灭失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核心要点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用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宜随意扩张。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并不属于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的法定义务,对于因违反该项义务导致财务会计资料灭失、致使公司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8-2-267-002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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