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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飙”被啤酒商使用了,不正当竞争!
2026-09-20王子豪 律师2 次阅读
某科技公司是某知名电视剧《狂飙》的出品方,独家享有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某管理公司成立于影视剧热播期间,某管理公司生产了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啤酒的瓶身、瓶贴、瓶盖、包装等位置突出的地方出现狂飙字体,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管理公司影视剧兼具文化传播与商业价值双重属性。“狂飙”一词虽为常见汉语词汇,但作为影视剧名称,随着影视剧的热播已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某管理公司和某酒业公司在多种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某酒业公司将“狂飙”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并在线上、线下的大规模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影视剧《狂飙》的主人公名称等元素以及影视剧画面,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在接触到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等售卖的酒类商品或其宣传后,误认为该商品与影视剧《狂飙》的权利人存在许可使用、商业合作等特定联系。某啤酒公司未对“狂飙”变体文字的使用进行审慎审查,存在过错,上述三公司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遂判令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某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某科技公司、某啤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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