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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约定“款到发薪”有效吗?
2026-09-20王子豪 律师3 次阅读
文某与某广告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岗位为广告销售,薪酬包含业绩考核工资、业务提成与价差,公司制度约定提成实行“款到提成”,即客户款项全部收回后再发放提成。部分项目客户以商铺抵充广告款,房产已经登记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后双方发生争议,文某申请仲裁主张全部提成。一审仅支持已现金回款部分提成;二审认为以房抵债等同于回款,企业不得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改判增加对应项目提成金额。
仲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经协商一致的“款到提成”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客户以实物、不动产抵偿债务,权利实际归于用人单位的,视为项目回款,提成支付条件成就。用人单位不得将商业回款不能、退款等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怠于向第三方主张债权,不正当地阻止提成付款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提成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依法足额支付。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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