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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被解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2026-09-24王子豪 律师6 次阅读
乔某系外国公民,在2021年7月14日至2024年6月17日依法办理在华工作许可证,2023年4月27日,双方续签第二份聘用合同,约定职位为教师,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2023年12月5日,公司向乔某发送通知不在续签2024年至2025年的劳动合同,请求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依法取得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用工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期满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乔已取得工作许可,并签订有聘请合同,表明其与公司建立了用工关系,应当据此认定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予以审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第二份聘请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已单方表明不续签劳动合同并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应支付乔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公司应支付乔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98,370元(32,790元/月×3个月)。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向乔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98,370元。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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