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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可撤销!

2026-10-10王子豪 律师4 次阅读

📚基本案情

某新能源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商事仲裁,并在仲裁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在仲裁期间,某能源技术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抵偿协议,将到期债权转让给曾为其控股股东的某技术公司,此时某能源技术公司已经存在多起未结执行案件。某能源公司将上述行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抵偿协议。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新能源公司已通过生效仲裁裁决取得合法债权,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某能源技术公司在明知案涉债权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向关联公司转让该债权,主观上具有逃避履行、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恶意。某技术公司曾为某能源技术公司控股股东,双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其主张的借款及代偿事实均缺乏充分、直接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已支付合理对价,应当知道案涉转让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涉转让行为本质上属于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权益,客观上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直接降低偿债能力,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数额为限,所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应由债务人某能源技术公司负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某新能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为限,撤销某能源技术公司将已到期两笔债权转让某技术公司的约定,并判决某能源技术公司给付某新能源公司律师费损失12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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