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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中的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2026-10-28王子豪 律师3 次阅读

【最高院•法答网】“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中的担保责任如何承担(等两则)

来源!法答网、民事审判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中的担保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编号:C2025061600060)

【最高院回复意见】江××:

您在法答网上就主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中担保责任如何承担的提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特征,担保人以其房产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基于此,关于出借人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借款人支付货款,担保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问题,我们认为: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名实不符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故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因系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隐藏的借贷法律关系,依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但不宜仅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规避法律规定为由认定无效。即使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也应考量是否属于规避民法典第153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二,若借贷合同亦无效,根据主从关系原理,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若借贷合同有效,因系第三人提供担保,需审查第三人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是否违背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若担保人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事实明知且同意,或应当知道且未表示反对的,应认定不违背担保人对借贷进行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仍应当就借贷关系承担担保责任;若担保人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不知情,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串通骗取其提供保证的,或借款人骗取其提供保证,出借人亦知情的,则应认定担保人作出担保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可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担保行为。

关于是否违背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具体考量因素,可以综合合同内容、担保人在交易中的参与程度、担保人的决策及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回复人:张小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回复时间:2025-08-25 11:05:16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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