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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身份能继承吗?

2026-10-19王子豪 律师5 次阅读

📚基本案情

2022年,在深圳的杜某计划在浏阳注册设立A公司,但是杜某距离湖南较远,日常经营手续多有不便。2022年4月,杜某与好友赵某签订书面《股份代持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杜某实际出资50万元,享有A公司51%股权对应的全部投资收益、股东决策权;赵某仅作为名义登记股东,仅可遵照杜某指令行使股东相关权利,不享有股权实质权益。双方将代持协议原件交由A公司归档留存。2022年4月13日A公司正式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50万元,工商公示登记股东为赵某(持股51%)、郑某(持股49%)。后因赵某死亡,其继承人要求成为名义股东,并工商登记。

⚖️法院裁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自愿签订股权代持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股份代持协议书》是杜某、赵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协议交由企业留存备案,代持法律关系真实有效。杜某足额完成出资、全程主导企业经营、行使全部股东权利,依法享有案涉51%股权完整投资权益,工商登记仅为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双方内部合法代持约定。《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该条款仅适用于股权无代持、登记股东为实际出资人的情形,无法否定案涉股权实际归属杜某的事实,该股权不属于赵某可继承遗产。三名被告作为赵某法定继承人,继承赵某遗产的同时,需承接代持协议项下配合实际出资人过户股权的义务;除孙某缺席外,其余继承人均认可代持事实,企业及另一股东郑某均同意杜某办理工商显名,完全满足隐名股东变更登记法定条件。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登记在赵某名下A公司51%股权归原告杜某所有;二、孙某、赵某1、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杜某办理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将案涉51%股权变更登记至杜某名下。


(转发自:山东高院公众号)

#刑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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